Q:非常上訴之效力
某甲因涉犯背信罪,一審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並定讞。定讞後不久,發現二審判決適用法令有瑕疵,似不宜為無罪判決,檢察總長因此提出非常上訴,並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請問,某甲如被改判有罪,是否有入監的風險?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非常上訴是特別救濟途徑,用以糾正有瑕疵之「確定判決」內所適用之法律見解,而其糾正改判的效力通常不及於被告。
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同法第448條規定: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換言之,如果是1.「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以及2.「原確定判決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這兩種情形,非常上訴判決的效力及於被告(讓被告享有改判的利益),反之,如果原本的確定判決是利於被告的,則非常上訴判決(改判)的效力不及於被告。也因此,某甲於原確定判決是無罪,是對某甲有利的,非常上訴的結果顯然是對被告某甲不利,那麼,非常上訴就算成立,其效力也不及於被告,該非常上訴之判決只不過在糾正法律見解,達到統一解釋法令之效果。因此,某甲並無入監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