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委任或承攬契約被中途中止
委任或承攬契約簽定後,客戶(也就是委任人或定做人)中途說不玩了、想終止合約。身為受任人或承攬人,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在提供勞務的契約型態中,委任或承攬契約簽定後,常常遇到客戶(也就是委任人或定做人)中途忽然要求退場、想終止合約。但是身為付出勞務的一方(受任人或承攬人),為了完成這件事務或工程付出很多準備,客戶可以說不要就不要嗎?法律的規定在委任契約跟承攬契約相同,但最高法院判決的標準不太相同。怎麼說?
承攬契約,定做人可以隨時終止承攬。只是要賠償承攬人因此所受的損害。民法第511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可以約定定做人不得中途終止承攬契約嗎?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270號判決都認為
承攬契約,依民法第511條本文固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然該規定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排除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權。
因此:如果我們是承攬人,可以在承攬契約中寫:
在本件承攬契約之事務全部完成以前,定作人不得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如果是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意思也是委任人可以隨時終止委任,但應賠償受任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可以約定委任人不得中途終止委任契約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49 號民事判決都認為
縱使當事人間有不得終止之特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倘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強令其繼續委任,實與成立委任契約之基本宗旨有違,故不得以特約排除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規定之適用。
也就是說,委任人還是隨時可以終止委任關係。就算委任契約中曾約定委任人不得任意終止,委任人還是可以終止,只是如果受任人有損害,要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