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寵物死傷的損害賠償
「Baby」是林小姐養的貓,她把Baby視如己出,疼愛有加。某日林小姐將Baby送到一間知名寵物美容中心去洗澡,原本開開心心要去接回香噴噴的Baby,豈料寵物美容中心傳來惡耗,說Baby在洗澡過程中激烈反抗,因此使用麻醉的方式以利寵物美容師進行作業,卻讓Baby休克死亡。悲痛不已的林小姐,除了送心愛的Baby最後一程,在法律上能有何主張呢?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寵物在法律上只是「物」
在人群關係沒那麼緊密的現代社會,很多人飼養寵物作為心靈和精神的寄託,寵物商機四起,這些狗爸爸貓媽媽們將寶貝的寵物當作自己的小孩來疼愛。然而在法律上面,寵物只能算是「物」。
依民法規定,只有權利的主體,也就是人,才能夠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寵物雖然有血有肉有生命,在主人的人生中占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法律的評價上,寵物畢竟不是人,牠只是權利的客體:物。
(二)林小姐不能主張美容師應負過失致死罪或毀損罪
承上所述,寵物只能被評價為物,因此,寵物美容師不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另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故意毀損行為為限,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因此美容師因過失致林小姐之寵物Baby死亡,並不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因此亦不構成毀損罪。
(三)林小姐得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美容師及寵物美容中心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賠償範圍限於被害寵物財產上價值,亦即以客觀價值、取得與被害客體同種類、品質所需的金額,即被害寵物之市價。(關於賠償的範圍可參考士林地方法院 99年度士簡字第291號判決)
(四)財產上的損害,不得請求慰撫金
寵物在法律上只能被評價為物,已如前所述。雖然寵物陪伴主人林小姐多年,貓和主人間建立深厚的情感,然而在法律上,寵物仍然不是家人,因此失去寵物而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主人並不能依照民法第194條、195條等規定,向寵物店或美容師請求精神慰撫金。
總結:林小姐只能請求寵物店或美容師賠償該犬之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