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強制險與代位求償
某甲酒後開車撞傷某乙,某甲投保之強制險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對某乙給付理賠20萬元。請問,新光保險公司得否對其保戶某甲請求返還20萬元?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
被保險人(即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被害人)對被保險人(即汽機車駕駛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本案例而言,保險公司支付理賠金給被害人之後,對於被保險人得行使代位權,代位被害人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因此,本題情形新光保險公司得向其保戶請求返還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