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不定期租約下,房東如何終止租約關係(下)?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前一篇文章介紹土地法第100條的六種方法,本文介紹第七種方法,坦白說是坊間很多房東透過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下、刻意操作的方法。
要講解民法第425條第2項以前,先介紹該條第1項: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舉例而言,出租人某甲將房屋出租給某乙、租期三年,第二年某甲將房屋出讓移轉給某丙,那麼某甲、某乙間的房屋租賃關係對於受讓人某丙繼續存在,也就是某丙必須繼受承接該租約,某丙因此不能趕走房客某乙。這條項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不過正確的講法應該是「讓與」不破租賃,因為法條規定某甲只要把房屋產權移轉「讓與」給第三人某丙即可,未必一定要以買賣方式,以贈與方式亦可,但不包括繼承取得,蓋繼承取得非「讓與」。)
緊接著介紹第2項: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白話意思是:
【未公證且租期一簽就大於五年】或【不定期租約】,前項「讓與不破租賃」的規定,就不適用了,也就是當房東房客間的租約呈現上開兩種型態之一時,那麼當某甲把房屋產權移轉讓與給第三人某丙時,某丙就不必要繼受承接原本的租約,某丙就可以破解、破除、破壞租賃契約了。這不就是不定期租約出現後,房東可以透過這條項趕走房客的方法嗎!說白了,不定期租約下,房東可以透過移轉讓與(買賣或贈與)產權的方法,由房屋的受讓人去趕走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