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不定期租約下,房東如何終止租約關係(中)?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還規定,如果出租人要重新建築時,也可以終止不定期租約收回房屋。何謂重新建築?是否房屋必須即將傾倒,或是被貼黃標紅標,或是被認定危樓?是否必須要與建商簽定什麼契約後才能主張重新建築?筆者引用兩則判決見解,答案都在裡頭了。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民事判決
所謂重新建築,祗須租賃房屋在客觀標準上有重建必要即足,非謂必俟租賃房屋倒塌,始合收回要件,諸如:建造年久,使用逾齡,有礙都市之繁華發展,或建物價值與土地之利用價值顯不相當者,均屬有重建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所謂出租人收回重新建築,係以充分利用土地為目的,故祇須租賃物在客觀上有重建之必要者,出租人即得依該款規定終止租約。有最高法院70台上140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又所謂收回重建之必要,不得僅以物理上堅固與否為準,如建物之價值與土地之利用價值顯不相當,為配合都市之繁榮發展,亦應在斟酌之列。且收回重建不以房屋瀕於倒塌為限,其因建造年久,使用逾齡,有礙都市發展,或與土地利用價值顯不相當者,亦屬之。…系爭房屋係於62年3月1日建築完成,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可見系爭房屋之屋齡迄今已逾38年,而依登記謄本及照片所示,系爭房屋為鋼造結構,並供機械修理工廠使用,亦已逾財政部所核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該類結構造房屋之35年使用年限,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屋齡已久,逾越合理使用年限,為充分利用基地之經濟效益,在客觀上有拆除重建之必要,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題目的問題:是否房屋必須即將傾倒,或是被貼黃標紅標,或是被認定危樓?不用的。只要房屋在客觀上有上開判決所說的情況,房東就可以主張重新建築。是否必須要與建商簽定什麼契約後才能主張重新建築?答案也是不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