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房客欠繳租金幾個月後,房東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關於這問題,「法條」的規定區分成居住用或營業(商)用而有不同,但目前判決見解卻是相同的,都是欠繳的租額必須相當於押金數額加上兩個月的租金額,然後踐行催告後,才能合法終止租約。詳細說明如下:
居住用的租約:法條規定是3個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意思是,當房客擺爛都不繳租金時,必須等房客欠好欠滿兩個月的租金額後,才能發出書面催告通知,給房客30天籌措欠租,逾30天還不繳時,房東才能終止租約,這麼一來前後就是欠了3個月的租金額後,才能終止租約。
營業用(商用)的租約:法條規定是押金+2個月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83號民事判決:市場攤位租賃為房屋租賃之一種,而房屋租賃如約定承租人欠租時,出租人得逕行終止租約,與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之強制規定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此項約定應屬無效。
意思是,營業用的租賃,如果約定房客一有欠租,房東就可以立刻終止租約,這樣的約定即便雙方你情我願、簽名畫押,但是與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的標準(押金扣抵後還欠2個月的租金額)有所牴觸,而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是強制規定,你們的私契或特約內容(房客欠一個月租金、房東就可以終止租約)牴觸強制規定,私契特約是無效的。
以上說明,可知法條就居住用或營業用分別訂有規定。但是,目前實務判決的見解卻是: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係法律上為保護經濟上之弱者即承租人而設,以調和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之衡平,並貫徹保護承租人之立法政策,核其性質,應屬民法第71條所稱之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特約排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44年台上字第516號、72年度台上字第28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833號裁判意旨參照)。再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引用同院51年度台上字第370號判決意旨認: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既未區分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租賃或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租賃,則土地法第100條所謂之房屋兼指住屋與供營業用之房屋而言,可見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對於所有租賃房屋均有適用,且屬強制規定。
如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可排除土地法適用,將形成對屬消費關係性質之住宅租賃之保障不及營業用房屋之保障,是於解釋上,應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無排除土地法第100 條之適用。
結論是:不論居住用或營業用的租賃,承租人欠租金額都必須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時」。而居住用的擔保金最多是2個月的租金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而營業用的押金則無上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