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房屋租約經公證,對房客有何保障?
前一篇介紹的切入點是從房東來看租約經公證的好處。而從房客來看,有公證的租約,房客可以在約定的租期內住好住滿,不會因為房屋易主而被迫搬遷。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前一篇介紹的切入點是從房東來看租約經公證的好處。而從房客來看,有公證的租約,房客可以在約定的租期內住好住滿,不會因為房屋易主而被迫搬遷。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這條項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不過正確的講法應該是「讓與」不破租賃,因為法條規定出租人只要把房屋產權移轉「讓與」給第三人即可,未必一定要以買賣方式,以贈與方式亦可,但不包括繼承取得,蓋繼承取得非「讓與」。)
同條第2項規定: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白話意思是:
【未公證且租期一簽就大於五年】或【不定期租約】,前項「讓與不破租賃」的規定就不適用了,也就是當房東房客間的租約呈現上開兩種型態之一時,那麼會變成「讓與破租賃」:當房東把房屋產權移轉讓與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就不必要繼受承接原本的租約,第三人就可以破解、破除、破壞租賃契約了。
但是如果「不」符合【未公證且租期一簽就大於五年】,譬如有公證的租約就不符合這個規定,因此,有公證的租約,就會回到民法第425條第1項讓與不破租賃的原則。也就是,有公證的租約,即便屋主轉讓房屋產權給第三人,第三人不能趕走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