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房屋租約經過公證有何意義?
租期2年且有去做公證的房屋租約,房客只繳三個月就沒再繳過租金(或人也不見了),房東何時可以拿公證書去強制執行房客遷讓返還房屋?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租約經公證後,如遇到房客(1)積欠租金或(2)租期屆滿拒絕搬遷時,房東可免經訴訟,憑公證書直接到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上開答案的依據是公證法第13條(公證書之執行力)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注意,有公證的房屋租約,房東要拿公證書強制執行,要看強制執行什麼?如果是欠繳租金,那麼要套用第1款,只要房客任一期欠繳,房東「隨時」可以去查封房客名下的財產或存款或薪資;但是如果是強制執行遷讓房屋,那必須套第3款,等租期屆滿才能強制執行。題目情形就是要等兩年租期屆滿才能拿公證書強制執行。
於是有當事人問:能否在租約中約定,當租約經合法終止或解除視為租期屆滿。答案是不行的,這樣的約定不能改變租期屆滿的時間,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還是會審查租約所約定的租期是否真的屆期。
因此,租約去公證固然可以保障房東,將來可以免經訴訟程序就可以強制執行遷讓返還房屋,但是必須等租期屆滿。結論是,租期不要打太長,以免等候租期屆滿的時間過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