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租客的失火責任(下)
七月盛夏日的某個假日一早,房客與朋友出遊三天,離開租屋處時,昨晚吹了一晚的冷氣沒有關,而且牆壁插座接了一條延長線出來,電視、電腦、冰箱、吹風機的插頭都插在延長線上,電視電腦都沒有關,當天午電線走火,房屋一角遭祝融毀損燻黑。請問房客是否要賠償房東的損害?
A: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上一篇介紹房客失火的賠償責任,原則上只有重大過失時才須負賠償責任。但是就題目的情況,房客究竟算不算重大過失呢。
判決實務上,法官會調查詢問雙方:電費是否包括在房租內。如果是,那麼極有可能被認定是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因為,生活經驗上不少房客的心態是,反正電費不用另外算錢,因此對於用電方面顯得非常漫不經心甚至惡意。相反的,如果租金不包括電費,電費用多少度房客自己要付多少錢,那麼,應該會被認定這位房客管理自己的事務有所疏忽,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普通過失(違反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程度之注意義務),依照民法第434條規定,房客就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是不需負賠償責任的。